劳动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赔偿一览表
劳动合同的解除及补偿一览表 | ||||
解除情形 | 解除条件 | 解除时间 | 经济补偿金 | |
协商 解除 |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 |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均可协商解除 |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提出 | 应支付 |
劳动者主动提出 | 无需支付 | |||
用人单 位单方解除 | 即时通知解除 |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随时提出 | 无需 支付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预告通知解除 |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用人单位提前30天提出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后随时提出 | 应支付 | |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
裁员 解除 |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 应支付 | |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 ||||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
劳动者 单方解除 | 预告通知解除 |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提前30天 | 无需 支付 |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 | |||
即时通知解除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 | 应支付 |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
无需通 知即时 解除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无需通知 | 应支付 |
劳动合同的终止及补偿一览表 | |||
终止情形 | 终止条件 | 终止时间 | 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时
| 应支付 |
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应支付 |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无需支付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无需支付 |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无需支付 | ||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无需支付 |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应支付 | ||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 应支付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需支付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
(一)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劳动保护费用和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
赔偿金的适用 |
(一)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 (三)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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